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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录音录像对任意性讯问的法律规制

     

摘要

讯问可视化(录音录像)是很多国家对讯问制度实施现代化改造的重要内容.录音录像首先是作为一项对讯问过程的技术监控手段被引入,逐渐转化为一种对讯问程序的法律规制,其表现在对讯问过程的记录、对讯问笔录的备查、对讯问所得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如果把讯问视为一种侦查制度,讯问录音录像则是一种以"他者"角色存在的相对独立的侦查制度.自从我国法律确立强制性录音录像与任意性录音录像的界限以来,代表性侦查机关前置和位移了强制性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如适用案件、情形和证据审查等),其本质是强制性录音录像对任意性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的限缩,以此规制讯问的任意成分.强制性录音录像对任意性讯问的法律规制需要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从多个角度统筹制度文本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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