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

     

摘要

对于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应当并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减少说与刑罚目的说,即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减轻或消灭了社会危险性后果,主观恶性降低,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刑罚目的已经得以实现,没有再对其予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必要.相比较心理任意性学说,规范地判断行为人的任意性是必要的,即行为人反规范的意思应当回归到刑法所允许范围内,对于行为人中止的自动性认定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关于中止自动性的认定,从心理任意性向规范任意性的转变可能会更加紧缩中止犯的范围,但其必然有助于正确区分中止与未遂两种停止形态,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