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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

     

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原因可以从跨学科的心理学及刑法上的基本原理、不作为、法益保护主义、忠诚于法规范的内在要求、刑事政策目的、法感情等多维角度进行阐释。在从“为何罚”到“如何罚”的过程中所确立的原则模式与修正模式并不能解决该刑法现象与刑法理论的冲突,而合理化的路径则是对罪责要件前置说(修正模式)进行修正,即保留了罪责要件前置说的基本用语与概念,但是在责任认定时点上做出调整。也就是说,将罪责要件维持在结果行为的时点,将结果行为时的行为人视为拥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从而形成“原因行为时排除罪责减免+结果行为时适用完全责任能力” 模式来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这种再修正有利地避免了既有模式对刑法理论的冲击,能够有效地维持同时存在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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