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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

         

摘要

教育领域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教育不属于经济范畴,学校不是经营者,学生也不是消费者,教育领域应排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仍应回归到<教育法>的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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