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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

             

摘要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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