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