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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研究

             

摘要

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6条规定为法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细化内容,增加例外情形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主体应为当事人,确定主体只能是法官。请求排除应在审前程序中的证据交换阶段、法庭调查中的质证阶段及法官认证阶段,确定排除在判决作出之前。对证据的非法性,由异议方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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