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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启示:欧盟和美国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模式研究

         

摘要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比较欧盟和美国的相关规范对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欧盟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规定了较完善的个人信息权利,信息利用者有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义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美国则采取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权利,其认为保护个人信息并非一概是信息利用者的义务,也未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各有所长,我国在构建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时,应当扬长避短,采取立法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借鉴欧盟模式明确个人信息权利,灵活设置信息利用者的风险控制义务、告知义务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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