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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专门监督体制和机制初探

     

摘要

一、专门监督不完善是不能及时、有效遏制腐败的重要原因目前,专门监督机构及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机构不健全,监督有盲区。现有的专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按照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党政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反腐倡廉,抓组织协调,侧重于反腐倡廉教育、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有关的法规,依法审核和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审议报告,侧重于保持国家财经秩序,维护法制的监督检查活动。从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责可以看出它们不能经常介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和用人领域,而决策和用人领域特别是用人领域却是当前腐败的主战场。用人腐败被称为“腐败之母”,是滋生其它形式腐败的温床,是加剧其它形式腐败的催化剂,用人腐败的猖獗将导致吏治的败坏,任由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近年来,用人腐败在一把手腐败案件中呈上升趋势,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用人腐败予以遏制势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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