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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三个缺陷

             

摘要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诸多定义普遍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涵盖不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宜界定为:受民事诉讼法调整而在任何两个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主体除通说认可的外,还应包括审判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旁听人,再修订<民事诉讼法>后审判委员会不应再包括进去.二是"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区别不当,导致概念之间容易含混不清,这未引起足够重视.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称为争讼法律关系并不妥当,宜称为助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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