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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与“业权”:明中叶以降鄱阳湖区的圩田开发与草洲使用纠纷

         

摘要

明中叶以后,鄱阳湖南岸的南昌、新建等县在沿湖大量修筑圩堤,新开发出数以万亩的圩田.伴随农作物种植面积的迅速扩大,对于肥料的需求也相应地迅速增加,使得湖洲上自然生长的野草逐渐变为一种“稀缺”资源.一直以来新建与都昌两县百姓共同在被称为“三河草洲”的地方採草肥田,但在新建人正式向王朝纳粮登课之后,都昌人越湖採草的“历史习惯”与新建人对草洲“业权”的主张之间发生冲突.康熙十九年,都昌、新建两县知县曾、杨二人酌定“征银折米”之法,都昌县负责征收草租,移解给新建县,此法一直延续至晚清、民国时期.1949年中共新政权建立之后,草洲、湖港收归国有,废除了明清以来形成的私有产权体系,但新的湖区生产秩序又未能迅速建立,于是沿湖各县的草洲、渔港纠纷大量涌现.在中共政权的介入和调解下,沿湖各县群众签订了大量新的草洲、湖港使用协议.这种“协议治理”的纠纷解决模式,成为新政权应对资源、边界纠纷的主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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