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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对象的反思与修正

             

摘要

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展的理论研究与检察试点工作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关于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无论是规范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存在着模糊之处。之所以出现此类现象,原因既在于“企业”概念的初始内涵被不当限缩,也在于针对合规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尚待完善,更在于关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基本规则遭受忽视。为有效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加快调整传统追诉思维,助力法治评估指标提升,应依法改用“单位刑事合规”之表述,在此基础之上重视引导“濒临破产”企业并暂缓落实“人企分离”模式,从而扩大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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