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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合理性原则研究——以日本专利法为借鉴

         

摘要

单位向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奖酬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从而实现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奖酬进行事后审查,或者在没有约定及约定不合理时予以事前认定。事后审查偏重于程序性规制,而事前认定则偏重于实体性要求。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经验,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进一步明确"合理利益"要求。为完善对当事人约定奖酬的审查,要改进合理性原则的立法体例、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奖酬的意思自治、明确约定奖酬合理性审查的程序性标准。为提升合理奖酬的司法裁定质量,不应将法定标准作为合理奖酬标准以及过度提高法定奖酬比例,应当明确认定合理奖酬数额的影响因素。由此,可以保障单位与发明人双方围绕职务发明所享有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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