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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宪法解释提请权的法理依据与实践动因

             

摘要

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实践证明,如果不能将宪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治理,基本法难以独自支撑。所以,特别行政区应从基本法治理向宪法和基本法治理转型。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主要是宪法适用和宪法解释问题。宪法和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何种条件下有提请解释宪法的权力,立法法也没有对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的违宪审查要求权作出规定,实质上未能正确地对待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不利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和解释,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适用宪法实现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所以,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宪法解释提请权的运用虽然是宪法适用和宪法解释的程序性权力,但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和宪法解释原理。通过宪法解释提请权的行使,可以解决特别行政区法制实践中的紧迫问题,从而维护"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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