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长江经济带省际污染协同治理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完善

长江经济带省际污染协同治理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

在跨界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合作领域,同时存在硬法和软法两种法规范。现行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相关的硬法规范并不少,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流域层面专门立法未落地;政府间合作法和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缺失。软法层面“省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足,在具体操作中面临协议内容空洞、责任条款缺失、注重条条框框、效力不明确、缺乏具体执行手段和实施机制等问题,从而导致长江经济带区域合作虚多实少。长江经济带省际污染协同治理的有效推进,亟需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支撑,硬法层面需协调现有的相关法律、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实施、制定政府间合作法和水资源生态补偿法;软法层面需建立政府内在的诚信自觉制度、建立健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议条款规范制度、完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履行纠纷解决制度和完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履行监督约束机制,提升软法的法律效力,保障区域合作协议内容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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