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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向度供给新论

         

摘要

生态环境建设是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西部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日益严重化以及对我国生态、经济安全的全局性影响决定了我国应更加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由于传统环境民事、行政责任规制的疲软,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向度供给便具有了其历史的必然与必要。扭转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道德伦理范式进而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中心主义是环境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基于社会利益格局的改变、道德共同体内涵的拓展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纲重塑我国环境刑法是西部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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