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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构建——基于明清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互动的视角

         

摘要

中国国家与基层社会如何实现治理秩序的统一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话题,对于传统帝制时代的中国和走出帝制之后的中国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明清时期的国家法和习惯法在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既分工又协作。首先,习惯法是在民间风俗或惯习基础上形成的,其中调整"户婚田土钱债"等日常生活中的"细事"纠纷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国家法则由国家机构制定和颁布,关注的是"细事"之外的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大事"。其次,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相互协作和融合。国家法不同程度地承认和吸纳习惯法,习惯法也在不断主动地要求"被归纳"到国家法之中,它们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形成了"刚柔相济"的局面。将国家法与习惯法融合起来的关键是贯穿在官方和民间诉讼中的统一的"支撑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上的一体化和同构性支撑着地方官和民间审理人在"情"与"法"之间进行"衡平",让法律与基层社会的宗教信仰和礼仪制度交织在一起,使得国家与基层社会整合了起来,促成了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秩序中统一性的实现。这一观察对我国新时期如何通过新的治理结构来缓解和转化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重构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秩序,实现观念一体化的国家治理超稳定结构颇具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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