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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

2007年发布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开启了我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1]。在医师定期考核中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方能继续执业;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由于该项工作增加了对医师执业管理,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医师的严肃处理制度,极大地触动了各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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