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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

     

摘要

刑法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由于两种解释方法的价值现和法治现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解释方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分析并作出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相对较低,在这一作为实质解释论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保障国民自由,当前还是坚持形式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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