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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宣扬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

宣扬恐怖主义罪是为了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而设定的危险犯,体现出反恐刑法的预防性特征。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类似之处。网络宣扬行为包括“美化型”宣扬以及“转发型”宣扬两种类型,我国已有判决中被入罪的多是网络空间中的“转发型”宣扬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对“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应具有认识,否则可以排除故意。行为人也应认识到在网上宣扬和恐怖活动相关信息的违法性,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不可排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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