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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

基于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分析,以黑龙江省农业水资源补偿为研究对象,对粮食主产区与粮食消费地的生态补偿进行博弈分析.结果表明,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情况下,博弈结果难以达成(补偿,投资)协议,无法实现合作;即使达成生态补偿合作协议,也必须要有中央政府的参与.在博弈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农业水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为中央政府和粮食消费地政府,补偿客体为黑龙江省政府;补偿标准应满足:消费地政府对粮食主产区政府的生态补偿费用(P)+中央政府对粮食主产区政府的生态补偿费用(Pc)+主产区政府投资保护农业水资源所带来的生态收益(R2)>主产区政府投资保护农业水资源的成本和丧失的机会成本(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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