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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建构理性与司法经验

     

摘要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的的引导,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目标.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其建构的根据是,在行为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具有低强度性的场合,行为的多次性、行为对象的复数性和行为场所的公开性等因素加强了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个人法益的佐证,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可靠抓手.社会秩序构成成分复杂,本罪构成要件繁杂,且包括较多规范要件.传统"唯结果导向"的司法经验,异化了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并扩大其规制范围.有些扩大化措施必须加以合理限制.只有运用统合方法,才能建立社会秩序与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论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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