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公用物公法与私法层面上的双重法律规制

论公用物公法与私法层面上的双重法律规制

         

摘要

公用物一般由国家提供,属于国有财产,具有直接供公众使用的目的性。在财政力量不足情况下,公用物的建设引入私人投资,从而形成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和私人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并存的局面。完善我国公用物的法律规制,应在确定公用物由公法及私法分层次调整的基础上,对这两类公用物在收费、税收和致人损害的赔偿方面作出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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