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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证据规则的中国模式--以弹劾侦查人员证言为切入点的分析

     

摘要

作为一种补助证据,弹劾证据旨在争辩证据之证明力。弹劾的对象包括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可信性,但一般将其总称为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我国刑事证据法吸收了英美证据法中基于偏见、感官或精神缺陷、具体的矛盾以及前后不一致陈述这四类弹劾理由,考虑到实体真实主义和证据能力附属化之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我国宜将证据之证据能力纳入弹劾理由之范畴。与交叉询问相比,我国律师更善于通过提出旁证的方式来进行弹劾。法庭对于弹劾证据之审查判断主要侧重其可信性和真实性层面,而且“新法定证据主义”对法庭审查判断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确立的弹劾证据规则对于提高律师之辩护质量和保障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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