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苏应急管理》 >高速公路低速行驶也能构成罪

高速公路低速行驶也能构成罪

         

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刚拿到驾照不久的司机。三个月前,考虑自己从来没有驾车上过高速公路,遂决定前往“练练”。到达高速公路后,因车辆较多,胆小的我虽感到后悔,却又由于已经无法后退不得不硬着头皮向前。我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车道上以每小时低于40公里的速度前行。岂料,只行驶了20公里.一辆快速行驶的面包车从后方驶来,与我驾驶的小车发生剧烈碰撞,不仅面包车被报废,车主刘某及车上3名乘客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