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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表转换

     

摘要

财政部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除上市小企业、金融性质小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外,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按照会计的连续性原理,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现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单位,均必须对企业的原有账表进行转换,以保证旧制度与新准则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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