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淮法治 >关于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关于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摘要

问:根据群众举报,定远县某卫生院B超医生有为孕妇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不法行为,并导敛该孕妇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事支查清后,我们在讨论对B超医生的处理意见时,学习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对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理解有不清楚的地方特请示:第一,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