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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吗?

         

摘要

编辑同志:我家居农村,是北方一名技校的毕业生.学的是焊接专业。毕业后根据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我来到了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派到了南方一造船厂。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中.公司和我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来到造船厂,厂方又给我规定了6个月的“试工期”。这个“试工期”.实际仍为“试用期”,享受的仍是相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已给我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造船厂可以再给我规定一个“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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