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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明理执行

     

摘要

9月11日,在舒城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取了执行款。余某某与袁某某原为夫妻,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妈妈余某某生活。离婚之后余某某经济收入薄弱,勉强维持自己和孩子两个人的生活。虽然法院判决袁某某每月支付小雨抚养费600元,但袁某某除了离婚当年履行义务以外,再也没有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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