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醉酒驾驶致人受伤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醉酒驾驶致人受伤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摘要

cqvip:【基本案情】2018年5月18日,被告张华醉驾与原告邓春莲驾驶的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华驾车逃逸,后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被告张华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春莲将被告张华及其驾驶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8年第24期|59|共1页
  • 作者

    王婷;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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