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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算数吗

         

摘要

2013年1月,我与李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男方李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李某自理;2、我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均等分割,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7期|58|共1页
  • 作者

    潘家永;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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