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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实务探讨

     

摘要

监督法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七种基本形式之一,实际上即是对专项工作评议的认可,但这一监督形式至今未被,广泛采用,习惯于“重评人轻评事”的人们面对这一崭新课题或是提不起兴趣,或是不知其弥足珍贵。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开展的经常性工作,必须认真扎实地开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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