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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放火行为该如何定性?

         

摘要

cqvip:【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楼某某、金某春伙同金某才为了阻止他人进入滁州市某学院工地施工.用事先准备好的兑了水的汽油在滁州某学院工地简易办公楼的二楼走廊上泼洒.后金某才进入办公楼西边的第二间办公室泼洒。金某春在二楼东面走廊泼洒.在泼洒时与他人发生冲突.于是楼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当场起火,并导致楼某某本人在内的五人被火烧伤,其中一人轻伤.一人重伤。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4年第16期|54|共1页
  • 作者

    鲍明叶;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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