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淮法治 >约定婚前房产为共同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反悔

约定婚前房产为共同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反悔

     

摘要

编辑同志:我与陈某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房是我在婚前所购。婚后,陈某一直想在我房本上加上她的姓名。为此,我们于2017年3月签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欺骗对方;2、我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1个月内办理加名手续。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2018年第9期|54|共1页
  • 作者

    潘家永;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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