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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困境及其应然走向——以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为分析视角

         

摘要

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是影响检察官惩戒制度建构的重要因素.我国检察权是偏向于司法权的混合性权力,这决定了我国适合建构多层级的检察官惩戒机制:对于可能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由中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按照正当程序行使,而对于不会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则由检察机关自行掌控.我国在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过程中,忽视了检察权的混合权力特性,深受科层式检察权组织模式的束缚,致使改革呈现出“原地踏步”的困境.要化解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困境,必须正视检察权偏向于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冲破科层式检察权组织模式的束缚,进而对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走向予以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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