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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遮蔽与主体的迷失——对汤姆·雷根之动物权利论的再批判

         

摘要

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既基于“固有价值假设”来论证“所有生活主体(尤其是动物)的固有价值都要得到尊重”,又通过“只有理性人才能承担道德义务(从而使道德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的“理性人标准”确立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生活主体(特别是动物)享有“得到理性人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动物之间则不存在权利和义务.故此,雷根的理论运用双重标准完成了论证.然而,雷根遮蔽了其理论对“理性人标准”的贯彻与依赖,从而片面地得出“只需具有生物学上的种种精神活动能力即可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结论.这就消解了康德主义道德理论所蕴含的“能负担义务者才有价值”的伦理意义,而导致道德主体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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