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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检察主导”

     

摘要

少年司法为应对未成年人罪错,避免报应性司法的负面影响而从现行刑事司法中独立出来。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在突出其综合保护的同时,仍需回归科学应对未成年人罪错的初衷。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兼有行政性、司法性和教育性特征,由检察主导未成年人司法更具优势。而更好发挥检察主导则必须依托职能创新未成年人检察措施,推动罪错处理的一体化,并通过向前和向后延伸促进社会支持体系等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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