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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评价

     

摘要

在台湾,少年(指12岁以上不满18岁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普通刑法的规定应当科处刑罚时,一般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年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普通刑法·《少年法》的刑事处分制度与普通刑法的刑事处分制度相比,有较明显的差异·现将台湾《少年法》中的刑事处分制度的主要特色阐述如下。 一、少年刑罚的先决条件 1.基于“教刑并重”的责任原则。 首先,少年刑法的立法思想,应为教育刑思想,这已是世界各国少年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然而,综合台湾《少年法》的立法经过及其框架,可评断出其尚非“教育刑法”,仅属“教刑并重”之刑法。台湾少年法草案,着手于1954年7月29日,于1962年1月31日公布。公布后经两次修改,始于1971年7月1日施行。1976年1月20日再度修正。少年法难产及多次修改之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以教代刑”之思想原则有争议。依照原来少年法草案的设计,少年犯罪除所犯者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时年满16岁者外,不受刑事处分,一律受教育处分,台湾行政院认为,此种规定过宽,无异鼓励少年犯罪。公布9年半以后,台行政院提出折衷方案为“教”与“刑”双轨并行。这就形成了台湾少年刑法“教刑并重”立法思想的特色。其次,立法上未能揭示出“教”与“刑”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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