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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抑或有限:认罪认罚案件二审审查原则之反思与重构

         

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缺乏系统设计,现行的全面审查原则与效率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兼容.实践观察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上诉、抗诉占据多数,全面审查是“技术性上诉”滥用的重要原因,还存在侵犯被告人程序利益的可能性,全面审查原则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已出现松动.通过对二审程序的目的功能、审判职能的定位以及上诉审的构造三方面的理论反思,进一步呈现了全面审查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错位.以有限审查原则代替全面审查原则已成当务之急.以有限审查原则为基础,认罪认罚案件应采用事后审查制和复审制并行的上诉审构造,审理方式和裁判方式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根据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一审所采用的程序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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