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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运用

     

摘要

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证据运用的困惑,对此应通过相关证明理论加以探索解决.转述证言通常被认为证明力较低,但事实上它包含了丰富的证明内容,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案发自然等.被告人过去的类似性侵行为常被用作量刑证据,倘若该类似行为与被指控犯罪具有较强的相似性,也可用作定罪证据.应当一般性地禁止使用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经历证据,但如果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价值,基于保障被告人质证权之目的,也可以在例外的情形下加以使用.关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性侵成年人案件通常强调审查被害人前后陈述是否一致,以及时间、地点等关键细节是否一致,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放宽上述要求,并对询问儿童的方法和技巧加以改进.儿童处女膜完整通常被作为否定强奸行为发生的证据,但依据大量实证研究成果及域外法律经验,在案发迟延的情形下,儿童处女膜完整或不存在伤痕的身体检查证据不应成为定罪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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