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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治立法之'三要'

     

摘要

@@ 2011年3月2日,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颁布20周年.笔者早在1984年就曾撰文,呼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现具体化、科学化、系统化、法律化等"四化"."对犯罪,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实行多极、多层次的综合治理已经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赞同和重视.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综合治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无论在原则方面还是在具体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使综合治理广泛地、深入地、顺利地、持久地展开,本文认为,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只有把综合治理条理化、规范化,上升为具有约束力并以国家权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意志,才能解决综合治理一定程度上‘推不开'的问题[1]."

著录项

  •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2期|78-79,62|共3页
  • 作者

    金其高;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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