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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点工作进行具体分工

         

摘要

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函[2010]120号文,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由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由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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