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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不足与反思——兼论完全赔偿之可能

     

摘要

在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较一般海洋环境损害来说赔偿范围有所限制。这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遍追求完全赔偿的情形下,具有极大的特殊性。由于受到国际公约的影响,我国国内关于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与公约内容基本一致。公约对船舶污染环境损害限制赔偿主要是出于维护国际赔偿机制、保护航运业发展的考量。但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单独的国内赔偿机制,同时,国际法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要求重新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这都需要重新审视国内法中部分赔偿的合理性。此外,我国作为相关公约的缔约国虽然有义务对公约规定予以遵守,但公约并未否认在公约中不能获偿的部分环境损害在国内法中的索赔,这也为通过国内法解决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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