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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传统知识数据库条款:析解、例证与应对

     

摘要

RCEP第11章“知识产权”第53条首次在国际贸易协定项下规定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第3款第3项为传统知识数据库专门规定。该条款既是各成员国传统知识数据库认知的集中表达,亦是各成员国传统知识保护、开发和利用样态的局部缩影。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成员国传统知识数据库或图书馆建构运营经验可归纳为:严守编纂体例、充分规范保障、明确主管部门、注重程序正义和提倡共享联通。RCEP传统知识数据库条款生效要求中国在履约时全面、具体、细致地对待传统知识数据库话题。具体包括:维护公共领域作为认知前提;厘清官方公益型和非官方营利型两大数据库类别;确立中医药主管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商务、海关等部门协管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利法》及其配套措施,遵守《公共图书馆法》等规范;施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注册登记、编纂标准、分类管理、获取程序、贸易管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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