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识产权》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摘要

将“一台戏”理解为是一个戏剧作品,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导致实践难题.在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上,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剧本、作曲、舞台设计等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外,为演出活动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演员、导演等也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邻接权,而组织演出的演出组织者(包括演出单位)可以享有单独的邻接权保护.这样既能够全面保障各方面人员在“一台戏”的创作演出过程中因其付出的劳动和贡献而应有的利益回报,也能够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之间的利益,并促使表演者和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通过合同约定来有效地行使“一台戏”的权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