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保险理论与实践》 >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探析

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探析

         

摘要

由于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辆保险都是全险,一些人在潜意识中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弥补”车主所受的损失,因而肆意驾驶机动车,甚至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将自有车辆出租、出借,用于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共享经济领域,从而造成大量的机动车事故,并最终演变成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仅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的通知义务,并未明确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含义及判断标准。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可知,随着司法实践中保险事故的多发,为了顺应实践发展,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人民法院逐渐以显著性、持续性、不可预测性作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标准的“三性”要件,来衡量保险标的的风险变动是否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判断该变动因素是否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此规范司法实践的适用标准,更好地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对价关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