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庭内外》 >擅自以企业名义担保 不知情合伙人也应担责

擅自以企业名义担保 不知情合伙人也应担责

         

摘要

2006年1月8日,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向陈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由于数额巨大,陈某提出,必须提供有履行能力的公司担保。于是,柳某找到了时任甲公司(合伙企业)负责人之一的华江,华江碍于好朋友的情面,未经另外8名合伙人的同意,在借条“担保人”一栏加盖了公章。一年后,因柳某亏损严重,根本无力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陈某便将柳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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