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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

cqvip:通过分析发现,外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处在我国领域、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内,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处在外国管辖海域之内,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处在公海之内,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其内部发生犯罪需要适用我国刑法时,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导致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我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没有适时在刑法规定旗国管辖原则。为此,建议把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犯罪的,以及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内犯罪的,均适用本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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