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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财务效应分析

             

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减资和合并时,才能够回购部分本公司股票。回顾历史,我国于1993年进行公司立法时,公司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且不存在成熟的证券市场和交易制度,大部分证券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公司股票被不合理抽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公司制度建立初期,必须严格限制股票回购。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的逐渐完善,对股票回购的作用及意义有了新的认识,因此修改中的《公司法》对股票回购作出了新的较之以前宽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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