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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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